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镇**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白某甲从大门进入朔城区贺家河村谢某甲一家租住的二楼小院,跳窗进入被害人谢某甲居住的二楼房间内实施盗窃,被谢某甲当场发现。被告人白某甲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持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谢某甲的肚子及其父谢某乙的手部划伤。后被害人谢某甲及其父谢某乙将被告人白某甲控制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白某甲随身携带的小刀、螺丝刀等物品扣押。
2019年5月21日16时被告人白某甲进入朔城区东兴街白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白某乙家中价值18760元金银首饰及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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