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1日4时50分许,被害人王某甲、聂某某及其朋友白某乙、王某乙、斑某某在本市新城区东新街海底捞楼下准备挡出租车离开时,被告人白某甲、柏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及其朋友也从海底捞出来,被告人白某甲、柏某某及柏某某的女朋友坐上了白某乙事先挡好的出租车,白某乙看到出租车被白某甲等人抢坐,就站在了出租车的前面,被告人白某甲就从出租车上下来走到车前打了白某乙一拳,后被告人白某甲、柏某某从裤兜掏出折叠刀和聂某某、王某乙及王某甲厮打在一起,二被告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王某甲、聂某某捅伤。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8]临鉴字第4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胸部及双下肢可见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8]临鉴字第4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聂某某的左下腹可见2.2cm瘢痕、右上臂皮肤可见2.2cm瘢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监控视频及观看视频笔录;
4、证人证言;
5、门诊病历;
6、鉴定意见;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8、辨认笔录;
9、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涛
代检察员:沙璐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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