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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白某甲,又名白某乙、白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号,现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小学附近平房。1998年4月21日因盗窃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8年1月30日因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内蒙古公安厅高速公路中部公安局察素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内蒙古公安厅高速公路中部公安局察素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白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蒙B*****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京藏高速公路萨拉齐收费站未领卡强行驶入京藏高速,后沿北京方向由西向东行驶,高速交警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于2020年10月18日23时50分许,在京藏高速公路美岱召收费站内广场被告人白某甲被内蒙古公安厅高速公路中部公安局察素齐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10月19日01时21分民警将被告人白某甲带至土默特左旗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将抽取的编号为R19851124的静脉血送往鄂尔多斯安泰司法中心进行鉴定。经鄂安泰司鉴【2020】酒检字第G116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鉴定:被告人白某甲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3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车辆信息、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鄂安泰司鉴【2020】酒检字第G116号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35.5mg/100ml,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树岗

检察官助理:郭志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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