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现住准格尔旗**镇**对面平房(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8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白某甲酒后驾驶蒙A**号富路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准格尔旗沙圪堵镇锦丽苑小区靠西100米道路处时,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巡逻防爆大队民警查获,后移交至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92.73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娟
检察员:刘 星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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