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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危险驾驶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被告人白某甲驾驶云GQ****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天猴高速公路鸡石段倘甸延长线由南向北驶往倘甸收费站方向。当日18时12分,当行驶至众雅鱼庄路段时,车辆左转弯驶入众雅鱼庄过程中,车辆右侧车身与由北向南行驶由马某甲驾驶的云G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云GR****号车驾驶人马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甲死因分析推断为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等损伤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白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甲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甲分别拨打110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白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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