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街**局底商**号,2014年曾因醉酒驾驶被怀来县交警查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21时22分许,被告人白某甲驾驶(无驾照状态)冀G5****号白色传祺牌越野汽车,在宣化区府城南大街工程桥路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后经鉴定为143.90mg/100ml。其被查获时隐瞒身份后主动坦白,并供称系临时挪车过程中被交警查获,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报告书,全国驾驶人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违法人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信息单,光盘制作说明,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讯问过程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挪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并隐瞒身份,从重处罚;其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从重处罚;其系挪车等短距离驾驶行为,可酌定从轻处罚;其主动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董婷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白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3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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