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33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海王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夏李乡岳楼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叶县电动*****号金箭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白某甲、张某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白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白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05mg/100ml。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白某乙的证言;
3.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少鹏
检察员:郑鹤鸣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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