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载白某乙行驶至弥勒市**镇**村委**村时,在与对向驶来黄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避让过程中,白某甲驾驶的摩托车侧翻倒地,黄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坠入道路南侧的排水沟内,造成白某甲、白某乙、黄某某受伤。经依法提取白某甲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68mg/100ml。
被告人白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262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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