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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2时10分许,在宁某某赵宁线13KM+950M处,被告人白某甲驾驶冀A22***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白某乙驾驶自行车相撞,造成白某乙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白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白某甲驾车逃逸。经鉴定:白某乙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白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白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武某某、白某丙、刘某某、李某某、白某丁、王某某、白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少侃

检察官助理:景亚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甲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823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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