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02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驾驶陕A****Q号轻型栏板货车(载赵某某),沿西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碰撞到其前方张某某驾驶的陕A****0中型货车尾部,造成车上人员赵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新安司鉴【2020】病鉴字第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赵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交通事故认定书。
5. 鉴定意见。
6. 户籍证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白某甲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柏林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村**组。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