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3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甲驾驶蒙F2****号普通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06省际大通道**公里+200米油路处时,与前方应急车道内停着的冀HG****(冀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蒙F2****号普通低速货车乘车人白某乙(白某甲父亲)当场死亡,杨某某、白某丙受伤,两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白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
4.尸检报告、照片、死亡证明;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酒精含量鉴定文书;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然 检察官助理 张静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甲现取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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