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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买卖国家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2000********,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其表弟白某乙(另案处理),提出带白某乙去工商局注册公司并以每套1000元收购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电话卡,白某乙联系并告知其堂弟被告人白某甲。2019年8月14日,王某某带白某乙、被告人白某甲到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白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桂林**贸易有限公司、白某甲为经营者的桂林市七星区**鞋坊、桂林市七星区**水行。2019年8月19日,王某某安排人带白某甲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汇通支行申请办理桂林市七星区**鞋坊、桂林市七星区**水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019年8月20日,王某某安排人带白某甲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翠竹支行申请办理桂林**贸易有限公司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019年8月22日,王某某带白某甲到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白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桂林**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8月26日,王某某安排人带白某甲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办理桂林**商贸有限公司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事后,白某甲将这四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电话卡以每套1000元出售给王某某,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登记资料、开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情况说明等; 2. 被告人白某甲及同案犯白某乙、王某某的供述;3. 被告人白某甲与白某乙辨认同案犯“王某某”的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营业执照、对公账户4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土贵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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