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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阿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诉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涉案(**小区)项目工程负责人。户籍地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街坊**栋**号,住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某,男,1979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9********,蒙古族,高中文化,涉案(**小区)项目工程安全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号,住东胜区**小区**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阿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5日至7月25日、2019年9月9日至10月9日);延长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11日至6月25日、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9日、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白某甲作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项目工程的负责人,将该项目的部分电工程承包给被害人白某乙,并在2018年初雇佣被告人阿某某担任“盛世豪庭”项目安全员。2018年5月24日,被害人白某乙在“盛世豪庭”项目工地8号楼进行施工时,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用品且电梯口无任何防护措施和照明的情况下,不慎跌落至电梯井井底而死亡。经尸体检验,白某乙的尸表检验符合高坠致多部位损伤而死亡。经东胜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并经东胜区政府批复,被告人白某甲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未提出复工验收就擅自施工,并非法与被害人白某乙签订分包合同,且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对施工现场临边洞口采取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阿某某作为项目安全员疏于对项目的安全管理,未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民事已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阿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卓芝柱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白某甲、阿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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