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4********,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建水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200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乙、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白某乙、白某甲及其值班律师朱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乙到建水县**镇建水县**镇**烧烤找人时,与被害人白某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白某甲、被告人白某乙用砖头将被害人白某丙砸伤。经鉴定,被害人白某丙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丁、白某戊、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乙、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乙、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乙、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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