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7********,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三河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85********,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三河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被告人白某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白某甲伙同被告人白某乙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西区**号楼**单元****室出租房内伪造、销售假证件、假印章,卖给不特定人员。2020年7月15日,三河市公安局民警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永旺梦乐城停车场查获给买家送货的被告人白某甲身上有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2本及伪造的“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公章1枚、“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公章1枚;在二被告人的租房内查获伪造的刻字章30余枚,其中“三河市公安局高楼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三河市公安局燕郊开发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河北省三河市第二中学”章、“三河市公安局燕郊开发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及鉴定结论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伙同被告人白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又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甲和被告人白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荣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公寓***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及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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