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诉刑诉〔2018〕4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白某甲、苏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达拉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达拉特旗公安局于2018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达拉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达拉特旗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同达拉特旗中和西镇万太兴村南二社签订合同,承包了南二社大北壕的2700余亩土地,承包期限31年。根据国土二调(1997年-2010年)该承包地属草原。2010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合伙开垦该承包土地700余亩,种农作物。2016年我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和市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再次确认李某甲所承包的南二社大北壕土地为基本草原,并于2016年5月12日通告。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白某甲同景泰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合同规定由被告人李某甲、白某甲提供大型喷灌农耕地2230亩,流转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白某甲与被告人李某甲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被告人李某甲承包的土地,并引进景泰县**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土豆。2016年12月被告人苏某甲被吸纳为合伙人。2017年3月四被告人为履行合同组织机械平整土地700余亩,被达旗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被告知所开垦的土地属草原。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给景泰县**科技有限公司交合格的喷灌地,建喷灌圈,又从村民手中新承包草地27.3733亩土地。之后四被告人组织机械再次平整草原163.6亩,被达旗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又从村民手中新承包草原105.8554亩,之后四被告人组织机械再次平整草原161.1亩,被达旗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2018年4月份景泰县**科技有限公司从四被告人手中接手流转给该公司的土地。景泰县**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土地上种植土豆1363.003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白某甲、苏某甲在达拉特旗农牧业局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开垦的土地属草地的情况下继续开垦。让景泰县**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土豆改变土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引泉
代理检察员:刘 佳
2018年12月6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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