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白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8********,哈尼族,初中文化,**山泉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龙旺井**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云JS****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孟线由木乃河往整碗方向行驶,08时许当行驶至张孟线K3494+5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白某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6.6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白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居住证、户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江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龙旺井**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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