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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白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94********,苗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乡**村**组**号,住咸丰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白某在其外公朱某甲位于咸丰县**乡**村*组的家中饮酒后,驾驶鄂Q****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来到**集镇,途径该镇“伍凡洗车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咸丰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9]第8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光盘2张;5.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慧敏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取保候审于咸丰县**镇,联系电话1788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1页。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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