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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村**庄**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蒙城县前杨村六里白庄,与白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白某某将白某甲打伤。经鉴定,白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单为党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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