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非法运输盗伐林木案)_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9196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现住甘孜县****。因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2020年4月12日被新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龙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具体时间不详),亚某某(另案处理)在呷某某(在逃)的提议下,伙同被告人白某某合谋在大盖镇珠清沟(地名)砍伐木材。随后,亚某某雇佣车某某等人将山上砍伐的木材运下山。10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亚某某让被告人白某某到珠清沟帮忙拉木头。车辆运输的107件木材途径**村时被村民拦下。经鉴定,运输的木材为云杉,原木材积为51.79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100.1454立方米。经价格认定,盗伐的木材价值人民币44012.15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在色达县被色达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未取得木材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至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新龙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含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