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农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白某某以人民币65万元的价格,将村里分配给自己的位于任丘市青塔乡后赵各庄村的6.5亩土地卖给同村的李某某,该宗土地包括基本农田3656.65平方米(折合基本农田5.48亩),被告人白某某从中牟利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契约、银行交易明细、土地局复函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耿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任丘市青塔乡后赵各庄村村北任文干渠北侧土地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菲
检察官助理:刘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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