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白某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在本市市北区**医院附近,向路人低价收购药品,后加价出售给周某某、张某某、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各类药品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后被告人白某某被查获。侦查人员从白某某处查获药品一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旻
检察官助理:王旭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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