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9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道**小区**号楼**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线微信号qgdswzs(屈某某已判决)、qwey88880(昵称霸王花,身份未查明)处购买香烟,并通过XIAOJING891222、qer891222、byl520bcx等微信号予以销售。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销售假烟金额18.945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销售金额达18.945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江
检察官助理:董玉洁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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