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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经营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五华区**街**号其经营的“**烟筒店”内,将从他人处购进的香烟向他人进行售卖,于2020年4月18日被五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场从被告人白某某经营的“**烟筒店”内查获待售的云烟(软大重九)、中华(软)、玉溪(软境界)等33种品牌香烟194条零9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339元)。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香烟;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价值人民币8533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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