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道路营运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辽B****0的黑色本田商务客车,在岫岩满族自治县至大连市**路上从事非法经营拉客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65000元,非法获利共计1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微信收款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孙某某、罗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鲁晓黎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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