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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904******,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白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王**村**庄**自家苗圃地内张网,然后用手机下载一些诱鸟的音乐,用喇叭播放音乐,把鸟吸引到粘网上,将鸟猎捕。后将死掉的鸟脱毛放在冰箱冷冻库存。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轿车(豫R*****)将该批鸟类运输往南阳市城区出售时被查获。经南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出具鉴定意见,涉案鸟类为斑鸠(死体)53只、环颈雉(死体)1只、云雀(死体)274只、麻雀(死体)1200只、喜鹊(死体)68只、斑鸠(活体)28只、灰椋鸟(活体)40只、黑水鸡(活体)23只、白骨顶鸡(活体)2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半以下、拘役、管制或是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院印)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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