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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9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工作单位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自1997年至2000年间购入气枪3支,获赠铅弹共1663粒后,一直持有。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白某某位于本市黄埔区**路**号**房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在上址查获上述枪支、弹药。经鉴定,该3支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枪支,1663粒铅弹均为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抓获经过、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枪支、弹药等书证、物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虽某某自首情节,但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建议,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9月21 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008****,证人陆某某。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3. 《认某某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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