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1********,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嘎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旗,住**镇**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白某某与**镇**嘎查签订承包合同,承包**镇**沟**沟**坡90多亩地,包括66.5亩林地和30亩耕地,同年将66.5亩退耕还林地栽种杨树,接受退耕还林项目。2004年至2006年间白某某在涉案地块内先后种植青储、玉米和黄豆;2007年至2009年间该地块未种植农作物;2010年将耕地和退耕还林地挨着撂耕地东侧用重耙耙掉,租给耙地姓耿的人种植一年;2011年至2017年将整个树地和耕地能种的地方全部承包给何某某、金某某(巴某某),包括退耕还林地东侧已将变成耕地地块;2017年秋天将涉案地块与何某某在金某某牧包点附近的耕地进行交换,2018至2019年间涉案地块均为何某某家种植农作物。
2019年11月6日,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涉案地块进行鉴定,**场职工史某某见证,出具鉴定意见:1、**镇**浩特**沟**沟**坡种植农作物所用地块占林地面积47115平方米(70.64亩),其中占退耕地面积19041平方米(28.55亩),林种:防护林,树种:山杏;占(284小班)林地面积23753平方米(35.61亩),林种:用材林,树种:杨树;占(286小班)林地面积4321平方米(6.48亩),林种:用材林;毁坏程度:原地表植被完全破坏,已种植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白海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对**镇**浩特**沟**沟**坡种植农作物所用地块一事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白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包晓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