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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8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牧场**分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牧场**分场村民白某某在其承包的草牧场内共开垦草牧场面积71.999亩,其中种植玉米面积为54.094亩,其余种植的是青储。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者占地类说明上显示,白某某占用草牧场耕种地块都是天然牧草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科左中旗草原监理所案件移送函及有关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额某某、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牧场71.999亩并种植农作物,改变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白某某是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罪的法定刑并结合全案情节,建议对白某某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决定对白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旭英

2020年12月25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牧场**分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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