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苏木**嘎查**里**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因自家在**苏木**嘎查**队南林地内有部分树木逐年出现病虫害,且出现病虫害树木已死亡,便想将病虫害树木清理,2019年春天,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自家的农用车(四轮车)将林地内病虫害树木树根拽出,并将拽出树根所形成的空地地块开垦,开垦完成后因其家中养殖牛、羊,便于同年6月份开垦林地地块种植农作物(玉米青储),用于饲养牛、羊,获取利润。

2020年3月16日,经聘请科尔沁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白某某种植农作物地块作出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其非法占用林地的524、539、542、545小班总面积为:10387平方米(15.58亩);539小班林地权属为国有所有,林保地类:无立木林地,524、542、545小班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林保地类:乔木林,树种:杨树,林种:用材林,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毁坏程度:非法占用林地范围现已全面种植农作物(玉米青储),地内留有种植农作物的玉米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2、证人何某某、宝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科尔沁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示意图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白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晓洁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