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7********,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由开远市森林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白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开远市**村委会**村**处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包谷并非法占用至今。2019年9月,白某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占用的林地内种植檀梨树。
经云南省红河州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开远市**村委会**村**处占用林地的现场面积为68.13亩,调查范围内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68.1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种植檀梨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91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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