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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庄**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沈某某位于建水县**镇**村委**村“**山”的地块属于林地,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跟沈某某商量后,无偿在沈某某的部分地块内栽种象草。经鉴定,白某某栽种象草的土地面积为13.37亩,岩裸率24.9%,前地类为灌木林地,林地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薪炭林,现种植象草,现场林地上的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造成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沈某某、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原有地表植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娇

2020年6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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