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4********,基诺族,中专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以及现住云南省景洪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白某某通过淘宝购物平台陆续从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活塞筒、螺丝、射钉枪握把等配件制造射钉枪的零配件,随后被告人白某某在景洪市**乡**村委**村**号自己家中二楼卧室门口利用电焊机、角磨器将其网上购买的制造射钉枪的零配件通过手工将射钉枪组装、焊接共非法制造了2支射钉枪,其中一支已于2020年7月主动上交给公安机关,另外一支枪支被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枪支去向情况说明以及照片等书证;证人先某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人身检查笔录以及照片、铁砂、钢珠称量记录、称量照片以及称量检定证书、淘宝购买记录提取笔录、照片、物证查封、拆封笔录以及照片、作案工具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照片、枪支辨认笔录以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15****,办案民警:王某,联系电话:1808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6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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