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9月29日,被告人白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白某某与王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9月12日,王某甲生下一子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结婚登记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有配偶而重婚,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蔄冬青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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