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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庙**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03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接到一个名叫“小贵州”(身份不详)的男子的电话,让其到边境线上接三个非法入境的人,并将三人带至沧源县城后,给予每人200元人民币的报酬。2020年7月4日0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边境线上接到李某某等三名非法入境人员后,带领三人沿耿沧二级路从永和口岸往沧源县城方向徒步中。9时15分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永和分站的巡逻民警查获。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辨解;4、检查、指认照片、辩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学云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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