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88********,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现住广西凭祥市**栋**号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甲接到韦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让白某甲到广西南宁市金桥客运站附近接越南人到广西凭祥市,并允诺运一个越南人给白某甲200元人民币的报酬。随后,白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桂F****7的商务车先到金桥客运站附近接上3名越南人,后到南宁市五塘高速路口接上1名越南人,然后按照韦某某的指示驾车走南友高速将4名越南人送至凭祥市夏石镇板楠屯天桥下高速路边后驾车离开,后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白某甲800元人民币。经查,运送的4名越南人均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天梅
检察官助理:白冬妮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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