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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贪污案)_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晋城市**有限公司沁水**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住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沁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晋城市**有限公司任**分公司**,负责沁水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并逐年同白某某签订了2016年至2018年三年的《沁水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协议中约定:白某某在承包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由晋城市**有限公司发放,完成承包任务给予相应的奖励。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白某某任晋城市**有限公司沁水**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记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98629元。

1、2016年2月至2018年5月,晋城市**有限公司为白某某发放工资共计72124.5元。同期,白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安排沁水分公司财务人员在沁水分公司为其多发放一份工资奖金,共计119370元。

2、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白某某通过虚构“王某甲、王某甲、李某甲”三人,以管理人员的身份虚造工资表骗取工资共计154766元。

3、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白某某通过虚构“王某甲、李刚、李某乙”三人,以安保人员的方式虚造工资表骗取工资共计77000元。

4、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白某某通过虚造“赵某某、苏某某、牛某某、梁某某、裴某某”五名辞退人员工资表,骗取工资共计115050元。

5、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白某某通过虚造未到岗校园保卫人员杨某甲、刘某某二人工资表,骗取工资共计5786元。

6、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按照晋城市**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副**王某乙工资待遇由晋城市**有限公司发放。白某某却让沁水分公司财务人员为副**王某乙在沁水分公司制造工资表并发放工资,而将晋城市**有限公司发放给王某乙的工资20437元领取,据为己有。

7、2018年6月,白某某安排晋城市**有限公司沁水**公司财务人员以发放保安人员执勤补助和端午福利等名义,按照每人150元的标准在公司账内报支,实际给保安人员只发放50元,从中骗取28700元。其中:以端午节发放福利的名义制作159名人防人员花名表,骗取15900元;以端午节发放福利的名义制作98名校园保卫人员花名表,骗取9800元;以2018年迎春鼓乐专场音乐会执勤补助的名义制作30名队员花名表,骗取3000元。

8、2018年6月,白某某安排晋城市**有限公司沁水**公司财务人员以给人防队员和校园安保队员茶叶和白糖等防暑物品的名义,从单位账内报支12000元,实际支出只有6000元,剩余6000元据为己有。

9、白某某任晋城市**有限公司沁水**公司**期间,按照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收取安保队员工伤保险费,共计收取21615元,该笔款未入沁水分公司账内,而是被白某某直接用于冲抵白某某在沁水分公司取现金的金额。后安保队员工伤保险费在沁水分公司账内支付。

10、2017年,白某某以每人108元(80元报名费,28元书籍费)的标准收取保安队员书费和报名费,用作队员报考保安资格考试事宜,共计收取21384元,该笔款未入沁水分公司账内,而是被白某某直接用于冲抵白某某在沁水分公司取现金的金额。后该笔费用在沁水分公司账内支付。

综上,白某某任沁水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造工资表、重复领取工资、收取费用未入账等形式骗取公司资金570108元,除用于公司开支71479元外,剩余的498629元,白某某个人贪污480629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180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调查期间,被告人白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记账凭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任晋城市**有限公司沁水**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记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986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亚锋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卷。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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