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1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某某乡某某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底,被告人白某某从石家庄市里购买的冰毒,在无极县前北焦拐高头村道口,以6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吕某0.5克冰毒。
2.2019年2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从石家庄市里购买冰毒,在无极县前北焦拐高头村道口,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0.5克冰毒。
3.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从石家庄市里购买的冰毒,在无极县前北焦拐高头村道口,以6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0.5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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