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右玉县****小区**号楼**单元202室,2019年4月4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右玉县公安局指定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监视居住,2020年5月30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 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右玉县检察院批准被逮捕,于同年6月11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今,有多名吸毒人员供述其吸食的毒品冰毒是和一位名为“利新”的男子购买的,经民警调查发现,名为“利新”的男子系白某某,右玉县***镇人,2020年5月9日下午17时许,民警在右玉县**镇****西门附近将白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发现疑似毒品冰毒一包。同日侦查人员依法对白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家中发现一大包疑似毒品冰毒及称重、分装等工具,后民警对发现的疑似毒品进行称重,总计重量为12.924克,经大同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发现的疑似毒品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从1-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同公毒品鉴字【2020】110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称重、取样、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现有在案证据被告人白某某的第一次供述其承认贩卖毒品“忽悠悠”,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供述均否认自己贩卖毒品冰毒以及自己有其它犯罪事实,但承办检察官在对其涉嫌贩卖毒品罪审查批准逮捕的讯问时,问其家中搜出的3台小电子秤和许多小塑料包装袋是干什么用的,其称说是称中药的,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该案时,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了贩卖毒品冰毒的犯罪事实,另在案吸毒人员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的证言以及他们对曾卖给他们毒品的男子“利新”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白某某的妻子魏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白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向多人且多次贩卖毒品,结合其被查获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2.924克的情节,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刚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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