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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堡**乡**社**号,现住甘肃省**市**区**路**号**小区**单**室。2002年10月17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02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8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魏某某电话联系,商定以80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出售毒品。当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南环路坦克大修厂对面一收车厂彩钢房内向魏某某出售毒品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魏某某身上查获被告人白某某向其出售的毒品一小包,净重0.50克,从收车厂彩钢房内桌子上查获被告人白某某向魏某某出售的毒品两小块,净重0.07克。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查获的毒品及手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间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妹

书记员:杨婷婷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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