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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村**幢**单元**号。2011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在本市盘龙区**路口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毒品可疑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马某某家中查获向其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颗,共计净重1.62克;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在本市盘龙区**村幼儿园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了10颗毒品可疑物,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94克。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56克、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5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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