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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83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21965********,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曾于198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于198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6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1995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1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4月4日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4年6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将6袋冰毒交由朱某某、张某某(已做其他刑事处理)让其到葫芦岛寻找买家,2014年3月11日,朱某某、张某某携带冰毒乘坐虎跃客车欲将冰毒运往葫芦岛贩卖时被抓获。2014年3月11日,侦查机关在沈阳市铁西区振工街**号***室被告人白某某的租房处搜查到毒品十袋。经鉴定,涉案的白色晶体净重96.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号3单元**楼**号其租房处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

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振工街10号***室其租房处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

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振工街10号***室其租房处容留张某某、朱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一组;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一组、扣押清单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贩卖毒品,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晨

2014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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