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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罪)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公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01021987********,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号附**号,住堆龙德庆区**村。无犯罪记录。因涉嫌诈骗罪,经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翁某某认识并虚构称手中有羊达乡园林项目。2019年5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伪造1份关于堆龙德庆区发改委园林中标通知书,于2019年5月10日利用伪造的园林中标通知书与被害人索某某签订协议后,从被害人翁某某、索某某和桑某某处骗取了200000元的项目介绍费和项目材料费1900元,共计201900元,后将 201900元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四某某、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桑某某、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翁某某、桑某某、索某某201900元(贰拾万壹仟玖佰元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次仁卓玛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址:堆龙德庆区****村,联系方式:1329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12份(藏文4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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