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8********,蒙古族,大学文化,科尔沁左翼中旗**镇中心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系科尔沁左翼中旗**镇中心校教师。2019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科尔沁左翼中旗代力吉镇五井子村村民佟某某家盖房子封顶,宴请被告人白某某及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等村民喝酒吃饭。饮酒当中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提起自家的孩子没有考上高中,被告人白某某称其在教育局上班,手里有名额能够帮助办理孩子入学。被告人白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后被告人白某某先后联系了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以给王某某家孩子、吴某某家孩子办理入学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8000元人民币,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5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勿某某家的孩子也没有考上高中,通过被害人吴某某得知被告人白某某能够给孩子办理入学手续,遂与被告人白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白某某向被害人勿某某索要5500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白某某联系了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一中教师孙某某、科尔沁左翼中旗蒙古族中学办公室主任韩某某,二人明确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没有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一个都不录取。2019年9月学校开学后,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勿某某向被告人白某某询问孩子上学的事情,被告人白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人白某某将收到的185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个人欠款及生活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勿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聊天语音及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白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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