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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为偿还债务,在云南大理市将成都**有限公司发往河南濮阳的32吨白糖骗走运回武陟县,后将白糖卖掉。经鉴定,该白糖价值人民币198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赵某某40000元。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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