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镇**村**号,现住吉木萨尔县**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8日至5月8日,自2019年6月20日至7月19日),因本案疑难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25日至4月10日,自2019年6月9日至6月23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白某甲以办理驾驶证、处理违章、代考驾考科目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靳某某、白某乙等人钱款410500元,截止案发,已实际取得251750元,未取得158750元,其中3500元已于案发前归还给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白某甲以给靳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13000元。
2.2018年3月、4月12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白某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白某乙人民币14000元,实际取得13000元,未取得1000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顾某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顾某甲人民币6000元。
4.2018年7月,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车辆违章为由,骗取张某某6000元,实际取得4000元,未取得2000元。
5.2018年7月,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贺某代考科三为由,骗取贺某2000元,实际取得1000元,未取得1000元。
6.2018年7月底,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香某某处理车辆违章为由,骗取香某某6500元,
7.2018年7月3日、5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禄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禄某某15000元,禄某某两次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8000元,未支付7000元。
8.2018年7月9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巴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巴某某13000元,实际取得8000元,未取得5000元。
9.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乌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乌某某20000元,乌某某分两次支付现金4000元,未支付16000元。
10.2018年7月9日、7月底,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热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热某某人民币13000元,实际取得8000元,未取得5000元。
11.2018年7月初,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赛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赛某人民币13000元,实际取得8000元,未取得5000元。
12.2018年7月31日、9月5日、11月8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王某某代考驾照为由,骗取王某某7000元。
13.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杨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3000元,实际取得8000元,未取得5000元,其于案发前给被害人退还2500元。
14.2018年7月9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阿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阿某某13000元,实际取得5000元,未取得8000元。
15.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叶某甲代考科三为由,骗取叶某甲2500元。
16.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田某某升级驾照为由,骗取田某某24000元,实际取得14000元,未取得10000元。
17.2018年8月8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俞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俞某某人民币10000元,实际取得3300元,未取得6700元。
18.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钮某某代考科三为由,骗取钮某某3500元。
19.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叶某乙代考科三为由,骗取叶某乙现金4000元,实际取得3450元,未取得550元。
20.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达某某代考驾驶证为由,骗取达某某人民币7000元,实际取得5000元,未取得2000元。
21.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马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马某某现金10000元,实际取得8000元,未取得2000元。
22.2018年9月17日、10月4日、11月13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谢某某处理酒后驾车为由,骗取谢某某人民币20000元,实际取得15000元,未取得5000元。
23.2018年9月7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雷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雷某某10000元,实际取得5000元,未取得5000元。
24.2018年9月10日、10月、11月5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于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20000元,实际取得18000元,未取得2000元。
25.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张某某代考科三为由,骗取张某某3500元。
26.2018年10月14日、11月1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顾某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顾某乙4000元。
27.2018年9月9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罗某某升级驾照为由,骗取罗某某10000元,实际取得3000元,未取得7000元。
28.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薛某代考科三为由,骗取薛某3500元。
29.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李某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甲24000元,实际取得10000,未取得14000元。
30.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韩某某办理驾照为由,骗取韩某某15000元,实际取得5000元,未取得10000元。
31.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史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史某某12000元,实际取得3000元,未取得9000元。
32.2018年8月3日、10月13日、11月7日、11月13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尚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尚某某13000元,实际取得12000元,未取得1000元。
33.2018年8月9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李某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乙10000元,实际取得3300元,未取得6700元。
34.2018年8月8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丁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丁某某10000元,实际取得3300元,未取得6700元。
35.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胡某某处理违章为由,骗取胡某某8000元,实际取得4000元人民币,未取得4000元。
36.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苏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苏某某13000元人民币,实际取得10000元,未取得3000元。
37.2018年10月11日、15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毛某某处理酒驾为由,三次骗取毛某某15000元,实际取得9900元,未取得5100元,其于案发前给被害人退还1000元。
38.2018年4月份,被告人白某甲以给被害人好某某处理车辆违章为由,骗取好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兆磊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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