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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在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后,得知刘某某欲购买二手车,于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7日间,白某某编造二手车的销售信息,以帮助刘某某购买二手车的方式,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121300元,其中,人民币109300元被其挥霍,人民币2000元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刘某某。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白国东,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80824141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乡葛藤峪村河南组6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国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国东在认识被害人刘彬后,得知刘彬欲购买二手车,于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7日间,白国东编造二手车的销售信息,以帮助刘彬购买二手车的方式,骗取刘彬共计人民币121300元,其中,人民币109300元被其挥霍,人民币2000元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刘彬。

被告人白国东于2020年5月1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婷、赫荣峰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彬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国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国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国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国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国东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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