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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760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西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乡**村**号,现暂住本市小店区**村**房,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山西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关贵东(已判决)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人白某某系股东,经营范围可从事食品、保健品销售。办公地址在太原市迎某某**园**路**号**单元**号。期间关某某伙同被告人白某某从外地以每盒200余元的价格购买“沙棘多肽”“熙太乐”保健食品为道具,纠集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靳某某、邸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充当业务员,招聘被告人阎某甲、靳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胥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曹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药托”,**)为**,采用由业务员以保健品体验店登记、发放传单、同行购买等方式获取老年人信息,以冒充药业公司、药品协会工作人员搞活动免费赠送血压计、米、面、油等为由,专车接送诱骗被害人到位于太原市迎某某**园**路**号**单元**号的公司领取赠品,药托冒充患者与被害人拉近距离、冒充医生提出指导建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业务员谎称药品“沙棘多肽”稀缺、多买才能享受批发价,阎某某负责开出库单,为掩人耳目禁止被害人带走外盒包装,以每瓶约22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采用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3430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芳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7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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