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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5198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安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安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白某某从次某某处购买一辆无任何手续的五菱牌汽车,交易过程中次某某明确向其告知该车无合法手续及车牌号的事实。事后白某某为出入方便,将次某某放在车内的车牌号藏******(非该车牌照)挂在车上,并找土某某帮忙,套用车牌号藏******给五菱牌汽车伪造车辆行驶证及登记证书。

2020年5月16日,白某某在微信群名为“档爸︽半︽伴陛罢︽穿﹀”的群内发送出售车辆消息及五菱牌车辆照片,被害人吨某某见此消息后称自己愿意与其交换车辆,后白某某加上吨某某的微信,两人详细商量交换车辆一事,聊天过程中白某某将自己伪造的行驶证照片发给对方,谎称车辆手续齐全,最后两人决定以吨某某的一辆力帆牌藏******汽车交换白某某的五菱牌汽车,并于2020年5月23日在安多县雁石坪镇5村合作社附近交换车辆。事后白某某故意删除吨某某的微信,吨某某发现从白某某处换来的车辆行驶证与车辆不符,也联系不到白某某,遂于2020年6月28日到安多县公安局报警。

经安多县物价管理局价格认定,被骗车辆价格为17500(壹万柒仟伍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红色OPPOR11手机、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次某某、索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 被害人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安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8.微信语音聊天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央宗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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