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济宁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路**号楼**室,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程某某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将其现租住的房屋退租,另租本市方庄南路**小区**号楼**室的事实,并以**室房东需收取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7月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传唤到案。被告人白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部分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2.证人证言:证人奚某某、陈某某、舒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光盘3张;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轨迹信息、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磊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